湖北省咸宁市法院近日对一起重大养老诈骗案作出判决

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对谢某泽、黄某初等10人的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。

经审理发现,2015年10月至2020年7月期间,谢某泽与同伙吴某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咸宁一家养老有限公司,并在多个城市设立营销点或分公司,聘请黄某初、李某寿等人担任关键职位。他们未经批准,以提供养老服务优惠和分期返利的名义,向老年群体非法吸收资金,涉及变相集资行为。大部分非法集资的资金并未投入生产经营,而是通过“新债还旧债”的方式维持运作。

经审计,该公司非法吸收了2392人的资金,总额达到1.94亿元人民币,案发时仍有1499人约9900万元未得到偿还。

法院认为,谢某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诈骗集资,数额特别巨大,构成集资诈骗罪;吴某、黄某初、李某寿等人则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

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、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,谢某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100万元。考虑到吴某、黄某初等8名被告人主动退赃,法院决定从轻处罚,分别判处他们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李某寿因犯罪情节较轻,被免予刑事处罚。

此外,法院还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,追缴违法所得,并发还被害人。对于超过未归还本金部分的利息和涉案资金购买的财物,法院也予以追缴,并发还被害人。